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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護照法規摘要(實務二)

1.「護照」是國人在外從事旅遊、商務…等行為時的身分證明文件。
2.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護照種類項目
外交護照
公務護照
普通護照
護照期限
五年
五年
十年
收取之費用
免費
免費
依申請狀況不同

3.已實施一人一照的政策,亦即一本護照只能有一位持有者,不得與他人共同合領使用一本護照。
4.普通護照申請應具備的文件及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1)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
(2)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一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3)繳交照片一式2張。
(4)舊護照尚有效期,需連同申請表一同繳交。
(5)男子(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6)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及繳驗正本備查。
(7)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年  齡
護照效期
14歲以下
五年
接近役齡男子(16歲至18歲)
三年
役男(尚未服兵役)
三年
護照一般件
十年
 

5.民國97年底起護照已改為晶片護照
6.國人加持第二本護照的相關規定(民國98年10月26日頒布生效)申請第二本護照須符合的情形為商務需要、國際政治因素、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如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經外交部認定確有加持必要。
7.持用之第二本護照效期:以一年為限。入出同一國家應持同一本護照。
8.有以下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1)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2)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3) 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4) 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 護照製作有瑕疵。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1)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2)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3) 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10.持照人或其所持護照有下列情形時,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1) 持照人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2) 持照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3) 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者
(4) 護照已申請換發或申報遺失者。
(5) 所持護照被他人非法扣留,且有事實足認為已無法追索取回者。
11.護照之頁數由外交部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但以二次為限。
12.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13.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14.護照之中文姓名,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為準。
15.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且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39個字母。
16.在國內遺失未逾效期護照: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17.在國內遺失逾期護照: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18.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
19.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延長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20.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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