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媒體報導「桃機辦護照對象不含團客」新聞,外交部說明如下:
旅行業者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依交通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及交通部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3條等規定,旅行業者原本即應檢查旅遊團團員護照的效期。
如果旅行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導致團員至機場始發現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旅行業者應自行負責辦理旅客班機行程變更事宜,不得因其疏於保護旅遊團員的權益,而要求負責處理急難事件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臨時趕辦旅遊團員護照。
外交部再次提醒國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為「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主要業務為協助旅外國人處理急難救助事件,而非受理國人出國旅遊申換護照業務,請國人於出發前務必檢查護照是否有6個月以上效期,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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