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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提高「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為新臺幣10萬元(實務二)

為發展國內觀光旅遊,便利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行決定將「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由現行新臺幣6萬元提高至10萬元,並自明(104)年1月1日起實施。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的城市 36 個(實務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的城市:
100 年 6 月: (1)北京、(2)上海、(3)廈門。
101 年 4 月: (4)天津、(5)重慶、(6)南京、(7)廣州、(8)杭州、(9)成都。
101 年 8 月: (10)濟南、(11)西安、(12)福州、(13)深圳。
102 年 8 月: (14)瀋陽市、(15)鄭州市、(16)武漢市、(17)蘇州市、(18)寧波市、(19)青島市(102/06)、(20)石家莊市、(21)長春市、(22)合肥市、(23)長沙市、(24)南寧市、(25)昆明市、(26)泉州市等城市。
103 年 8 月又新增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的城市有 10 個:
(1)貴陽(2)太原(3)哈爾濱(4)大連(5)中山(6)煙台(7)無錫(8)溫州(9)南昌(10)漳州
所以現在大陸地區來臺自由行的城市已經增加到 36 個。

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法條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實務二)

法條更改不多,大致上更改如下:
  • 應平均分配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平均每日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里,單日不得超過三百公里。但往返高雄市經屏東縣至臺東縣路段,單日得增加至三百二十公里; 其他行程其中一日如行駛高速公路達當日總里程百分之六十者,除行經或往返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外,當日得增加至三百八十公里。(原本只規定到「單日得增加至320公里」;後方都是新增條文)
  • 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應達每人每日新臺幣四百元以上或全程總日數二分之一以上於本局評選之臺灣團餐特色餐廳使用午餐或晚餐。但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原本一般行程沒有規定餐標,新修法之後有規定餐標)
  • 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並應保持車廂內清潔衛生。包租遊覽車者,應有定期檢驗合格、保養紀錄等參考標準,車齡(以出廠日期為準)須為十二年以內,並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且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原本是規定10年,現在放寬至12年)
  • 車輛副駕駛座前方之擋風玻璃內側,應設置團體標示。其標示內容應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大陸觀光團編號、辦理接待旅行業公司名稱、大陸地區組團旅 行業之省(市)及公司名稱、團體類別(優質行程團體或一般行程團體);如為一般行程團體者,得標示為觀光旅遊團體。其標示方向應朝向擋風玻璃外側;標示版 面不得小於A4(長29.7公分、寬21公分),且不得妨礙車輛後照鏡使用;標示字體應粗黑,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組團、接待」文字外,均不得小於 Word文書軟體80號字體,亦不得以遮掩、塗抹或其他方法,使標示內容不能或難以辨識。(原本沒有規定要放置「團體標示」,現在有規定)
  • 每一購物商店停留時間以七十分鐘為限。不得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商店、向旅客強銷高價差商品或贋品,或在遊覽車等場所兜售商品。商品之售價與品質應相當。(原本規定購物站停留時間為50分鐘,現放寬為70分鐘) 
以上供大家參考,此為2014/8/8所修正之版本。

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旅行業管理規則」責任保險與綜合旅行業資本總額更改(實務二)

「旅行業管理規則」責任保險與綜合旅行業資本總額更改:
綜合旅行業原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2500萬元改為新台幣3000萬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綜合旅行業,其資本總額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增資。
原訂責任保險相關投保金額為: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200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3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2000元。
修法後改為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200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10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2000元。
以上給104年要考領隊導遊的朋友們參考。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陸客在台伙食 觀光局規定人均費用400元(實務二)

要讓陸客在台吃得好,觀光局最新規定,即日起,旅行社安排陸客每人每日平均午晚餐費用,必須達到400元以上,或是全程天數有5成比例,必須在台灣團餐特色餐廳用餐。
觀光局上週五公布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針對旅行社規劃一般團體旅程,包括行程、住宿、餐食、交通、購物點與參觀點等六大項目應遵守事項,進行細部調整。
針對這次重點修正在於餐食部分,新增一項規定,也就是,全程午、晚餐平均餐費標準,應達每人每日新台幣四百元以上或全程總日數二分之一以上,在觀光局評選為「台灣團餐特色餐廳」使用午餐或晚餐。
觀光局表示,過去低團費情況中,旅行社會從餐食費用節省成本,造成大陸旅客在台灣吃得品質不好,為了要推廣台灣美食,維持旅遊品質,首次將一般團體行程的餐食標準也納入規範中,並與優質團的午晚餐費標準500元,僅低於100元
另外,觀光局原本限制停留購物點的時間為50分鐘,最新修正則是拉長為70分鐘
而針對,交通工具規定,新增車輛副駕駛座前方之擋風玻璃內側,應設置團體標示。其標示內容應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大陸觀光團編號、辦理接待旅行 業公司名稱、大陸地區組團旅行業之省(市)及公司名稱、團體類別(優質行程團體或一般行程團體);如為一般行程團體者,得標示為觀光旅遊團體

2014/08/10 經濟日報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改(實務二)

主旨:「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說明:
一、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3年6月5日觀業字第1030903846號函轉交通部103年5月21日交路(一)字第10382002192號書函副本、103年5月21日交路(一)字第10382002193、10382002194、10382002195號函副本辦理。
二、 本次修正之「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共修正9條,刪除1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綜合旅行業實收資本總額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2,500萬元調高為3,000萬元,並明定修正施行前之綜合旅行業,其資本總額與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辦理增資。(修正條文第11條)
(二)修正旅行業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須取得股東資格滿1年,始得依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按原定保證金數額之十分之一繳納保證金。(修正條文第12條)
(三)為使旅行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資訊正確揭露,明定其刊登廣告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俾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條文第30條)
(四)增訂旅行業透過其他網路平臺販售旅遊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該旅遊商品或服務網頁載明相關資訊,維護交易安全。(修正條文第32條)
(五)修正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於經營或執行旅行業務,對於旅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修正條文第34條)
(六)修正旅行業受撤銷、廢止執照處分、解散或經宣告破產登記後,其公司名稱之使用,依公司法第26條之2「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10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10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規定限制申請使用。(修正條文第47條)
(七)將旅行業責任保險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由現行3萬元調高為10萬元。(修正條文第53條)
(八)配合經濟部於102年3月1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旅行業直接往來」事項自該項目表中刪除,旅行業辦理國人赴大陸地區旅行已無須再向該局申請許可,爰將本規則第54條規定予以刪除。



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外交部:役男護照效期延為5年(實務二)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外交部今晚宣布,3月3日起在國內的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由現行3年延長為5年。
外交部晚間指出,為兼顧役政管理及役男權益的衡平,經與內政部及國防部會商後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放寬在國內的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以3年為限,延長為以5年為限。
外交部說,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自3月3日起(以送件日為準),在國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護照,其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但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
外交部指出,已出境的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在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換、補發護照,由於並無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出國核准的審查機制,為兼顧役政單位管理需求,外館核發的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1030224

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旅客攜帶入出境之物品限制(實務二)

1.外幣:超過等值美金$10,000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登記;未申報依法沒入。
2.人民幣: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各為2萬元,超額攜帶者,依規定均應向海關申報,入境旅客可將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3.新台幣60,000元為限。
4.旅客攜帶黃金出入境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2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5.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以6種為限
6.農畜水產品類6公斤(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7.禁止攜帶的物品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彈藥及刀械。
(3)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
(4)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5)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6)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7) 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
(8)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8.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數量限額規定(須疫檢)
(1) 出境旅客:犬、貓、兔各3隻以下、動物產品5公斤以下、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10公斤以下、種子1公斤以下、種球3公斤以下
(2) 入境旅客:犬、貓、兔各3隻以下、動植物產品合計6公斤以下(惟新鮮水果不得隨身攜帶入境,且種子限量1公斤以下、種球限量3公斤以下。)

9.通關 :
(1)紅線通關: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物品,或有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通關。
(2)綠線通關:「免申報檯」通關。
10.旅客攜帶免稅物品入境之範圍與數量 

(1) 酒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限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
(2)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物品,其單件價格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者。
(3) 上列以外之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
(4) 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護照法規摘要(實務二)

1.「護照」是國人在外從事旅遊、商務…等行為時的身分證明文件。
2.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護照種類項目
外交護照
公務護照
普通護照
護照期限
五年
五年
十年
收取之費用
免費
免費
依申請狀況不同

3.已實施一人一照的政策,亦即一本護照只能有一位持有者,不得與他人共同合領使用一本護照。
4.普通護照申請應具備的文件及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1)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
(2)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一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3)繳交照片一式2張。
(4)舊護照尚有效期,需連同申請表一同繳交。
(5)男子(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6)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及繳驗正本備查。
(7)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年  齡
護照效期
14歲以下
五年
接近役齡男子(16歲至18歲)
三年
役男(尚未服兵役)
三年
護照一般件
十年
 

5.民國97年底起護照已改為晶片護照
6.國人加持第二本護照的相關規定(民國98年10月26日頒布生效)申請第二本護照須符合的情形為商務需要、國際政治因素、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如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經外交部認定確有加持必要。
7.持用之第二本護照效期:以一年為限。入出同一國家應持同一本護照。
8.有以下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1)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2)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3) 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4) 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 護照製作有瑕疵。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1)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2)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3) 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10.持照人或其所持護照有下列情形時,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1) 持照人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2) 持照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3) 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者
(4) 護照已申請換發或申報遺失者。
(5) 所持護照被他人非法扣留,且有事實足認為已無法追索取回者。
11.護照之頁數由外交部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但以二次為限。
12.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
13.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14.護照之中文姓名,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為準。
15.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且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39個字母。
16.在國內遺失未逾效期護照: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17.在國內遺失逾期護照: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18.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
19.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延長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20.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



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欠稅限制出境標準(實務二)


陸客自由行每天增至4千人 拚4月上路(實務二)

兩岸觀光小兩會最快月底舉行,除了增加自由行試點城市,觀光局也希望四月能將陸客來台自由行發證人數上限,從現在每天三千人增加到四千人。目前陸客入境台灣最多只能停留十五天,也將考慮放寬到一個月。
自由行陸客人數,從二○一一年六月開始時每天發證五百人,增加到目前每天三千人;去年陸客自由行全年來台共約五十二萬兩千人,平均每天約一千四百卅三名陸客以自由行方式入境;上個月,自由行來台的陸客平均每天已達兩千七百人。
觀光局業務組長賴炳榮表示,兩岸觀光小兩會最快在月底或下月初舉行,雙方除了協商陸客自由行試點城市外,也將會談自由行人數發證上限從每天三千人增加到四千人。
觀光局希望所有兩岸直航的城市都能納入自由行試點城市,但尚須與大陸協商。目前陸客自由行試點城市有廿五個,觀光局研擬再提哈爾濱、大連、貴陽、煙台、無錫、常州、南昌、徐州等城市,與大陸協商後開放。
賴炳榮表示,我方希望開放的自由行城市,最好是有兩岸直航航班、人口數多、人均消費高、旅遊人口多。但根據觀光局統計,來台自由行陸客,約有九成來自北京 和上海。觀光局希望自由行人數能在四月增加到每天四千人上限,但還要看移民署人力狀況而定。觀光局也提出放寬陸客在台停留時間的建議,從現行十五天增加到 一個月。

【2014/02/07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觀光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實務二)

旅行社
本行
分行
備註
實收資本額(萬)
綜合 2500
甲種  600
乙種  300
綜合 150
甲種 100
乙種  75
責任保險:
死亡
200
醫療    
3
國內善後
5
國外善後
10
證件
2000
註冊費(萬)
實收資本額 1/1000
增資資本額 1/1000
保證金(萬)
 (同種無不佳記錄1/10
綜合 1000
甲種  150
乙種   60
綜合 30
甲種 30
乙種 15
履約保證(萬)
綜合 6000
甲種 2000
乙種  800
綜合 400
甲種 400
乙種 200
加入觀光公益法人會員
履約保證(萬)
綜合 4000
甲種  500
乙種  200
綜合 100
甲種 100
乙種  50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上海赴台自由行 簡化手續(實務二)

(中央社記者鄭崇生上海19日電)上海民眾赴台灣自由行更方便。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日前簡化手續,再次申請赴台自由行簽證的上海市民,可透過上海境管局內的自助機申請,當天就可拿到簽證。
新聞晨報今天報導,位於浦東新區的上海出入境管理局日前擺出5台自助簽證機,上海居民過去申請赴台自由行的簽證需7個工作天,而現在二度申請的民眾可透過自助機辦理,1小時內就能拿到。
台旅會上海辦事處主任李嘉斌告訴中央社,新措施大幅提高上海居民赴台自由行的重遊率。
李嘉斌說,台灣開放大陸26個城市的居民可自由行,其中上海居民赴台最多排第1,而上海開放再次申請赴台自由行簽證可在機上辦理,對其他城市來說會有示範作用。
去年共有20萬人次的大陸民眾赴台自由行,今年截至11月底突破50萬人次。李嘉斌說,上海簡化簽證手續,對鼓勵重遊一定有幫助,再加上本地航空業者如吉祥及春秋進入兩岸航線市場,這是「天時、地利、人和」,對陸客赴台自由行的成長後勢,他相當看好。
常來往上海的台灣民眾多半都有經驗,抵達機場後透過自助簽證機辦理落地簽,通常10分鐘內就完成;而現在本地民眾也可以透過自動化服務,申請赴台簽證。
大陸民眾赴台旅遊需有一本紫色封面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提交相關資料如財力證明後,向大陸申請赴台簽證,另外還要向台灣申請入台證,第一次辦理通常需要約10到14個工作天。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醒,自助簽證機僅針對辦理再次申請台灣自由行的民眾,首次申請及其他探親、團體遊等類型的簽證,不能透過機上辦理。1021219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桃園機場申換護照對象 不含旅行團團員

關於媒體報導「桃機辦護照對象不含團客」新聞,外交部說明如下:

旅行業者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依交通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及交通部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3條等規定,旅行業者原本即應檢查旅遊團團員護照的效期。

如果旅行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導致團員至機場始發現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旅行業者應自行負責辦理旅客班機行程變更事宜,不得因其疏於保護旅遊團員的權益,而要求負責處理急難事件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臨時趕辦旅遊團員護照。

外交部再次提醒國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為「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主要業務為協助旅外國人處理急難救助事件,而非受理國人出國旅遊申換護照業務,請國人於出發前務必檢查護照是否有6個月以上效期,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2013年10月15日)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觀光飯店分辨? 客房、電梯規定 都不同

國內旅館可分為「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而觀光旅館又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觀光法規中對觀光旅館中的國際觀光旅館與一般觀光旅館規定大致相同,不過就房間大小、餐廳的廚房面積,以及電梯使用人數的規定等並不同。
就房間而言,國際、一般觀光旅館的房間數都需30間以上。而在60%以上的客房淨面積有不同規定,其中國際觀光旅館的單人房面積須在13平方公尺 (約3.9坪)、雙人房19平方公尺(約5.7坪)、套房32平方公尺(約9.68坪)以上。而一般觀光旅館的單人房、雙人房、套房的面積則在10平方公 尺(約3坪)、15平方公尺(約4.5坪)、25平方公尺(約7.56坪)以上。
在餐飲的廚房規定方面面積也有所不同,以提供餐飲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約453.75坪)以下的規定為例,國際觀光旅館的廚房面積不得小於餐飲面積的33%,而一般觀光旅館的廚房面積則不得小於30%。
觀光旅館歸交通部管理在電梯可搭乘人數也有不同,以80間客房以下的旅館為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都需有2座以上的電梯、每座容量8人以上。不過房間數若在 81~150間,雖然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也都只要2座電梯,不過國際觀光旅館容量需12人以上,而一般觀光旅館只要10人以上。
另外,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觀光局,業者須以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方式,採許可制。而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者則是一般旅館,主管機關是直轄市及縣(市)觀光主管機關,旅館業者是以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方式,採登記制。

http://tw.news.yahoo.com/%E8%A7%80%E5%85%89%E9%A3%AF%E5%BA%97%E5%88%86%E8%BE%A8-%E5%AE%A2%E6%88%BF-%E9%9B%BB%E6%A2%AF%E8%A6%8F%E5%AE%9A-%E9%83%BD%E4%B8%8D%E5%90%8C-221422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