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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法條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實務二)

法條更改不多,大致上更改如下:
  • 應平均分配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平均每日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里,單日不得超過三百公里。但往返高雄市經屏東縣至臺東縣路段,單日得增加至三百二十公里; 其他行程其中一日如行駛高速公路達當日總里程百分之六十者,除行經或往返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外,當日得增加至三百八十公里。(原本只規定到「單日得增加至320公里」;後方都是新增條文)
  • 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應達每人每日新臺幣四百元以上或全程總日數二分之一以上於本局評選之臺灣團餐特色餐廳使用午餐或晚餐。但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原本一般行程沒有規定餐標,新修法之後有規定餐標)
  • 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並應保持車廂內清潔衛生。包租遊覽車者,應有定期檢驗合格、保養紀錄等參考標準,車齡(以出廠日期為準)須為十二年以內,並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且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原本是規定10年,現在放寬至12年)
  • 車輛副駕駛座前方之擋風玻璃內側,應設置團體標示。其標示內容應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大陸觀光團編號、辦理接待旅行業公司名稱、大陸地區組團旅 行業之省(市)及公司名稱、團體類別(優質行程團體或一般行程團體);如為一般行程團體者,得標示為觀光旅遊團體。其標示方向應朝向擋風玻璃外側;標示版 面不得小於A4(長29.7公分、寬21公分),且不得妨礙車輛後照鏡使用;標示字體應粗黑,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組團、接待」文字外,均不得小於 Word文書軟體80號字體,亦不得以遮掩、塗抹或其他方法,使標示內容不能或難以辨識。(原本沒有規定要放置「團體標示」,現在有規定)
  • 每一購物商店停留時間以七十分鐘為限。不得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商店、向旅客強銷高價差商品或贋品,或在遊覽車等場所兜售商品。商品之售價與品質應相當。(原本規定購物站停留時間為50分鐘,現放寬為70分鐘) 
以上供大家參考,此為2014/8/8所修正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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