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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1日 星期六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相關規範修改(實務一)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相關規範修改,自104年2月16日開始實施請特別注意!
配合衛生福利部放寬旅客攜帶限量藥品入境政策,財政部公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規定
臺北關表示,為配合衛生福利部修改旅客攜帶限量藥品入境之政策,財政部公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品目及數量按其種類區分為「西藥」、「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錠狀、膠囊狀食品」及「隱形眼鏡」4類:
(一)西藥: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為原則,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另基於各國對於處方藥均要求攜帶處方箋(或證明 文件),因此攜帶處方藥而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以2個月用量為限;攜帶處方藥及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另針劑產品均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二)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中藥材由原先每種0.6公斤放寬至1公斤,合計不超過12種;並增列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 (盒)為限。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三)錠狀、膠囊狀食品:放寬為「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
(四)隱形眼鏡:由限量6對放寬為「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
二、臺北關提醒民眾注意,前述「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三、旅客攜帶之自用藥物與其他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合併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方准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如有超過,應經由紅線檯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並應依規定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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