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責任保險與綜合旅行業資本總額更改:
綜合旅行業原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2500萬元,改為新台幣3000萬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綜合旅行業,其資本總額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增資。
原訂責任保險相關投保金額為: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200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3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2000元。
修法後改為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200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10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2000元。
以上給104年要考領隊導遊的朋友們參考。
綜合旅行業原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2500萬元,改為新台幣3000萬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綜合旅行業,其資本總額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增資。
原訂責任保險相關投保金額為: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200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3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2000元。
修法後改為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200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10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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