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權是指國際民航航空運輸中的過境權利和運輸業務的相關權利。
在不同的兩個國家交換與協商這些權利時,一般採取對等原則,有時候某一國會提出較高的交換條件或收取補償費以適當保護該國航空企業的權益。
第一種航權(飛越權)領空飛越權
在不著陸的情況下,本國航機可以在協議國領空上飛過,前往其他國家目的地。例:北京一舊金山,中途飛越日本領空,那就要和日本簽訂領空飛越權,獲取第一航權,否則只能繞道飛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飛行時間。
第二種航權(技術降落權)技術經停權
本國航機可以因技術需要(如添加燃料、飛機故障或氣象原因備降)在協議國降落、經停,但不得作任何業務性工作如上下客、貨、郵。例如:北京一紐約,如果由于某飛機機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飛抵,中間需要在日本降落並加油,但不允許在該機場上下旅客和貨物。此時就要和日本簽訂技術經停權。
第三種航權(卸落客貨權)目的地下客和貨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議國境內卸下乘客、郵件或貨物。
例如:北京一東京,如獲得第三航權,中國民航飛機承運的旅客、貨物可在東京進港,但只能空機返回。
第四種航權(裝載客貨運權)目的地上客和貨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議國境內載運乘客,郵件或貨物返回。
例如:北京一東京,如獲得第四航權,中國民航飛機能載運旅客、郵件或貨物搭原機返回北京。
第五種航權(航線延伸權beyond right)第三點權或延遠權(貿易權)
可以先在第三國的地點作?中轉站上下客貨,第五航權是要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談判。例如:新加坡一廈門一芝加哥,新加坡航空獲得第五航權,可以在新加坡一芝加哥航線上在廈門經停,上下客貨。
第六種航權(裝運權)橋梁權 (3+4)
本國航機可以用兩條航線的名義,接載甲國和乙國乘客及貨物往返,但途中必須經過本國。例如:倫敦一漢城一東京,大韓航空將源自英國的旅客運經漢城後再運到東京。
第七種航權(境外經營權)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境外接載乘客和貨物,而不用返回本國。即本國航機在甲、乙兩國間接載乘客和運載貨物。
例如:倫敦一巴黎,由德國漢莎航空公司承運
第八種航權(境內營運權)
國內運輸權本國航機可以到協議國作國內航線運營。例如:日本亞細亞飛桃園機場後再飛小港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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