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劃組業務職掌:
一、各項觀光計畫之研擬、執行之管考事項及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工作之推動。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釐訂、整理、編纂、檢討改進及報告事項。
三、觀光事業法規之審訂、整理、編纂事項。
四、觀光市場之調查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觀光旅客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編纂及資料出版事項。
六、本局資訊硬體建置、系統開發、資通安全、網際網路更新及維護事項。
七、觀光書刊及資訊之蒐集、訂購、編譯、出版、交換、典藏事項。
八、其他有關觀光產業之企劃事項。
2. 業務組業務職掌:
一、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之管理輔導事項。
二、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事項。
三、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之建築與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觀光從業人員培育、甄選、訓練事項。
五、觀光從業人員訓練叢書之編印事項。
六、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之審核事項。
七、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資料之調查蒐集及分析事項。
八、觀光法人團體之輔導及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事項。
3. 技術組業務職掌: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
二、觀光地區名勝古蹟協調維護事項。
三、風景特定區設立之評鑑、審核及觀光地區之指定事項。
四、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經營、管理之督導事項。
五、觀光地區規劃、建設、經營、管理之輔導及公共設施興建之配合事項。
六、地方風景區公共設施興建之配合事項。
七、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獎勵民間投資之協調推動事項。
八、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與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擬訂事項。
九、稀有野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之協調事項。
十、其他有關觀光產業技術事項。
4. 國際組業務職掌:
一、國際觀光組織、會議及展覽之參加與聯繫事項。
二、國際會議及展覽之推廣及協調事項。
三、國際觀光機構人士、旅遊記者作家及旅遊業者之邀訪接待事項。
四、本局駐外機構及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國際觀光宣傳推廣之策劃執行事項。
六、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之輔導聯繫事項。
七、國際觀光宣傳推廣資料之設計及印製與分發事項。
八、其他國際觀光相關事項。
5. 國民旅遊組業務職掌:
一、觀光遊樂設施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核及證照核發事項。
二、海水浴場申請設立之審核事項。
三、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及輔導事項。
四、海水浴場經營管理及輔導事項。
五、觀光地區交通服務改善協調事項。
六、國民旅遊活動企劃、協調、行銷及獎勵事項。
七、地方辦理觀光民俗節慶活動輔導事項。
八、國民旅遊資訊服務及宣傳推廣相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民旅遊業務事項。
為加強來華及出國觀光旅客之服務,先後於桃園及高雄設立「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及「 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並於台北設立「 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 」及台中、台南、高雄服務處。
為直接開發及管理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觀光資源,成立 13 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 「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2. 「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3. 「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4. 「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5. 「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6. 「 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7. 「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8. 「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9. 「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10.「 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11.「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12.「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3.「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為輔導旅館業及建立完整體系,設立「 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 」。
為辦理國際觀光推廣業務,陸續在舊金山、東京、法蘭克福、紐約、新加坡、吉隆坡、首爾、香港、大阪、洛杉磯、北京、上海等地設置駐外辦事處。
觀光局業務職掌:
1. 觀光事業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2. 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3. 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4. 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5. 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6. 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劃事項。
7. 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8. 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9. 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10. 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11. 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12. 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13. 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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